杨月楼饰演薛平贵
京剧名伶杨月楼的婚姻风波,和“刺马案”、“杨乃武与小白菜案”等一起,被哄传为所谓“清末四大奇案”。其实,与其他事件的扑朔迷离相比,这场因官方挟传统礼法蛮横介入而导致的风波,它的看点并非情节的戏剧化,而在于从官民话语的对抗和民众观念的变革中,深刻反映了宗法社会的基础被一点点撬动的现实。
“只为贪看杨月楼”
京剧名演员杨月楼清末活跃于上海舞台,以小生角色为擅长。杨月楼本人身材魁伟,扮相俊美,嗓音清越,武功精湛,因此每次登台,观众均为之倾倒。
说起来,杨月楼能够让红粉佳人施以青眼,还要感谢上海独具的开放性,须知,当时北京的戏院还不许妇女到公开的戏院里去看戏,而上海则不然,然而,偏偏是这种女人缘给杨月楼带来了麻烦,1873年(清同治12年),一代名伶的婚姻风波上演了。
《申报》全程关注了这场风波,其中一篇文章曰《记杨月楼事》,简要介绍了风波的起因:一位粤商的女儿名阿宝因观杨月楼演戏,慕其才艺,遂“作书函,并年庚贴,细述思慕意,欲订嫁婚约。”后由粤女之母王氏作主,经媒妁说和,遂订婚嫁。但当迎娶之时,粤商族党以平民嫁“贱民”,有辱门楣乡风,遂群起阻拦,并以杨月楼涉嫌“诱拐”诉之于官府。“夫妻方行合卺礼,县差与巡捕至,扭月楼夫妇”,送至县署,被亦属粤籍的县令以诱拐论处,将杨月楼和该女等分别施刑严责,“敲打其(月楼)胫骨百五,批掌女嘴二百”,收监候判。
官府棒打鸳鸯
舆论大为不平
男女谈婚论嫁,而且还有媒妁之言,居然还会引起“族党”闹事,官方也不惜强力介入,棒打鸳鸯,这种当代人无法理解的事情,就当日情势而言,却并不缺乏法理根据。
《大清律例·户律·婚姻》中明文规定,良贱不得通婚。“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,杖八十。女家减一等,不知者不坐。其奴自娶者,罪亦如之。家长知情者,减二等,因而入籍为婢者,杖一百。若妄以奴婢为良人,而与良人为夫妻者,杖九十。各离异改正。”哪些人群属于这一条文所规定的贱民阶层呢?《清史稿·食货志》曰:“四民为良。奴仆及倡优为贱。凡衙属应役之皂隶、马快、小马、禁卒、门子、弓兵、仵作、粮差及巡捕营番役,皆为贱役,长随与奴仆等。”划在“良民”这个圈子里面的,就只有传统社会认定的士、农、工、商这四大阶层,除此之外,就都属于“贱民”。在传统社会里,一个唱戏的尽管可能因为艺术卓越而被无数戏迷追捧,但在官方语语体系里,其为“贱民”的天然属性却无法改变。杨月楼再红,但仍然是贱民,就仍然不能娶“良人女”为妻。这就是当日之客观背景。
如果说官府强力介入杨月楼的婚姻,属于成文法规定之范围,那么阿宝父亲的“族党”干预阿宝婚事,则是一种习惯法。在传统社会里,宗族的巨大魅影渗透进个人的私生活,被视为当然,早已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集体潜意识。在传统观念里,阿宝与“贱民”杨月楼通婚,就不仅仅是其个人的私事,而会影响到整个族群的面子、声望和地位,非出手干预不可。而且宗族对个人的影响力,向来能够得到官方的支持,因为要加强对社会生活的监控,公权非借助这种族权不可。
如此看来,无论粤商族党,还是官府,似乎都只是在做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。然而,他们却忽略或曰轻视了另一个事实,这就是晚清之上海正处在日益开放的氛围之中。
果然,此案一出,宗族势力和官方的作为遭到了舆论的强烈反弹,上海市民更是议论纷纷,匿名揭贴遍贴于租界内,为此案鸣不平。初于社会中崭露头角的报纸则给这些声音提供了公之于众的平台,典型者如12月29日《申报》发表一篇署名“持平子”的来信,其中写道:官方对杨月楼和阿宝的处置,“在粤人以为大快人心,在旁人以为大惨人目。敢问贵馆:邑尊(即县令)究执何例以办?夫月楼虽不安分,咎实难辞。然就事论事,似尚不比于抢盗。今竟敲击胫骨,其将以强盗律之乎?”该文认为,月楼与阿宝之婚姻,是“受母命,倩媒妁,具婚书,得聘礼,而后迎娶合卺”,一切符合正常婚嫁程序。在作者看来,“阿宝疑若无罪”,并认为“即令阿宝私通月楼,亦当候其父自行处置”,族党及官府不应代为惩办。“故疑此案,觉有情轻罚重之故。” [1] [2] 下一页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