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放前,用演戏来筹款有两种办法、两个名称:一是“搭桌戏”,一是“义务戏”。两种虽近似,但性质不同,一是私人筹款,一是公益募捐。
私人约角演戏筹款叫“搭桌戏”。它起自清末。当时,有一些“庵”、“观”、“寺”、“院”修葺庙宇,塑画佛像,所需银钱就由该庙主持人——和尚、老道或尼姑出面约请著名演员帮忙,演戏筹款。办法是在庙内搭台,请当地的绅商富户前来看戏。戏台前放方桌,每桌坐六人,每人出钱四吊,每桌可收钱二十四吊。预设的座位客满,后来的观众只好临时安置,这时负责招待的人就大声喊:“搭桌子!搭桌子!”桌子搭来,座位放好,再请来客入座。唱戏的是义务帮忙,听戏的是请来布施,“搭桌”越多,收入越大,这种演出就叫“搭桌戏”。
后来,梨园贫苦同业每到年终筹钱过年,也援此例请名演员唱两场“搭桌戏”。尽管戏在剧场演出,不“搭桌子”,因演出性质决定,也称“搭桌戏”。
此例一开,外界人士遇到经济拮据,也请“票友”来“搭桌”,自己四出奔走,托人卖“红票”。从此“搭桌”二字就成了私人筹款的专名词了。
“义务戏”是清朝光绪末年开始盛行的。最初是天津“南善堂”为孤儿院募捐,在“下天仙茶园”演唱“义务戏”十天,,京津名角均被约请义务帮忙,收人除一些必要开支外,全数捐献孤儿院。这种含有慈善、救济意义的演出,当年只是偶一为之。后来形成风气,“义务戏”就接二连三不断出现了。 |